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 97 年 10 月 08 日)
第1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之各類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應於本辦法修正 施行之日起六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取得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者, 不得執行該類職務。

前項人員之考驗,得單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