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16條
承裝商受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者,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 所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 關;逾期未繳銷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