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15條
承裝商受停業處分者,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所領營業許 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處分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承裝商應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自停業處分期滿之次日起復業,並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