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10條
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請變更營業許可:

一、變更名稱。

二、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代表人。

三、增減資本額。

四、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遷移地址。

五、變更等級。

除前項第五款外,其餘各款申請變更營業許可者,應檢附公司或商業變更 登記證明文件、原領營業許可證書及承辦工程手冊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並換領新證冊;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申請變更營業許可者,應同時檢附原 領技術員、技工工作證,換領新證冊。

第一項第五款之變更營業許可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要件,檢附第三 條第一項所列各項文件及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技 工工作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換領新證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