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 106 年 10 月 05 日)
第5條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者,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現役 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現役軍人配偶與其父母 分住二處而各符合優待條件者,應由現役軍人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但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得申請配偶 及父母二處優待;如其父母又籍設二處者,應擇一個供水戶優待。

前項但書人員申請第二處用水優待,除第一項文件外,應附初次任官或核 定起役之人事命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