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監督與輔導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93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相關水 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 予證書始得工作。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 水時,應檢附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 。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由自來水事業委託裝設或離島地區無公會單位者 ,不在此限。

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