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監督與輔導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88條
自來水事業擴充、更換或拆除其主要設備時,應備具詳細計劃圖說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其有關水利法所規定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並由 主管機關核轉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