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監督與輔導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86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自來水事業之各種設施、水質、水量、水壓器材及帳目文 件,並索取各項有關資料與紀錄。

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之規定,對於自來水事業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 造物,得隨時予以查驗,自來水事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