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監督與輔導 ( 105 年 05 月 04 日)
第83條
自來水事業拒絕監理整頓,或於監理期間未能合作,致使監理計劃無法實 施時,主管機關得視同申報無意經營,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