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  ( 93 年 11 月 03 日)
第5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 費。

申請人有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 收費機關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