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 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 免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