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 99 年 11 月 17 日)
第2條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每 件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 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或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