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權責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前條規定檢查之查核及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 項,得設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並得依水利建造物之種類或其 功能區分若干工作小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