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4 日)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地下水鑿井業籌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 許可時,應收取審查費;核發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 證時,應收取證冊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