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4 日)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

二、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

三、塗改工作證。

四、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