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4 日)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
二、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
三、塗改工作證。
四、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