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 94 年 07 月 26 日)
第9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之溫泉取供事業,其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申請,受讓人 應符合該項之資格;未符合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