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 94 年 07 月 26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溫泉開發許可移轉核准之申請,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 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