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 94 年 07 月 26 日)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 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