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 99 年 07 月 19 日)
第6條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 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然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二、現已使用溫泉之位置、範圍、溫泉取用量說明及使用事業類別。

三、土地使用現況圖、土地分區及用地說明、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四、開發範圍之溫泉地質報告。

五、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維護方法、說明、取用量估 算及其影響評估。

六、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

七、現況改善計畫。

前項第四款之溫泉地質報告內容,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