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 99 年 07 月 19 日)
第5條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 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然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二、開發之位置、範圍、預定之溫泉取用量。

三、土地使用現況圖、土地分區及用地說明、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四、開發範圍之溫泉地質報告。

五、溫泉取用之目的及其使用規劃。

六、溫泉取用設施或其他水利建造物之使用、維護方法、說明、取用量估 算及其影響評估。

七、溫泉泉質、泉量、泉溫監測計畫、環境維護及安全措施。

八、溫泉開發工程相關圖說、規格及內容說明。

九、施工順序及預定實施期程。

十、維護管理計畫。

前項第四款所稱溫泉地質報告,指地質調查、探勘、分析、評估之報告及 圖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