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施行細則  ( 99 年 09 月 21 日)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公共管線,指由溫泉取供事業提出申請,並經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之管線。

前項公共管線之核准及管理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地 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條例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