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施行細則  ( 99 年 09 月 21 日)
第3條
溫泉水權狀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依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

二、引水地點屬溫泉區者,加註所屬溫泉區。

三、引用水源,加註溫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