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劃定準則  ( 94 年 07 月 22 日)
第4條
前條一定範圍之劃定,應依實地現況因地制宜劃設,其劃設範圍水平距離 至少應有十公尺以上,但具特別景觀者,水平距離至少應有二十公尺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