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劃定準則  ( 94 年 07 月 22 日)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溫泉露頭一定範圍指: 一、影響溫泉水流量之地區。 二、影響溫泉水質之地區。 三、破壞溫泉特別景觀之地區。 四、造成溫泉環境污染之地區。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別景觀指具下列景觀之一者: 一、自然噴泉。 二、溫泉水或特殊礦物質沉澱或結晶造成之特殊外觀。

三、海底溫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