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標準  ( 97 年 05 月 28 日)
第2條
符合本標準之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 且泉質符合下列款、目之一者:

一、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 在五百(mg/L)以上。

二、主要含量陰離子:

(一)碳酸氫根離子(HCO3-) 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硫酸根離子(SO4=)二百五十(mg/L)以上。

(三)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Cl-,including other halide) 二百 五十(mg/L)以上。

三、特殊成分:

(一)游離二氧化碳(CO2) 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總硫化物(Total sulfide) 零點一(mg/L)以上。但在溫泉使用 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不得低於零點零五(mg/L)。

(三)總鐵離子(Fe+2+Fe+3) 大於十(mg/L)。

(四)鐳(Ra)大於一億分之一(curi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