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栓設置標準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5條
救火栓設置之間距及數量應視當地之區域性質、消防設備、人口密度、建 築物、氣象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設置。但在市中心區以每隔六十公尺至一 百二十公尺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密度應使每處救火栓與其四周救火栓之消 防能力範圍彼此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