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水質標準  ( 92 年 08 月 20 日)
第7條
自來水水質細菌之檢驗,應自送配水系統上採取代表性水樣,每月最少取 樣數按供水人口計算如下:

一、二千五百人以下者,一件。

二、逾二千五百人至一萬人者,五件。

三、逾一萬人至二萬五千人者,十五件。

四、逾二萬五千人至五萬人者,二十件。

五、逾五萬人至十萬人者,三十件。

六、逾十萬人至二十五萬人者,四十五件。

七、逾二十五萬人至五十萬人者,六十五件。

八、逾五十萬人至一百萬人者,八十件。

九、逾一百萬人者,一百件。

前項檢驗過程中或檢驗後,發現大腸桿菌群或總菌落數,超過最大容許量 時,應即在該取樣點連續採取水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