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施工 ( 105 年 06 月 06 日)
第21條
埋設於地下之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溝渠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三十公 分,並須以未經掘動或壓實之泥土隔離之;其與排水溝或污水管相交者, 應在排水溝或污水管之頂上或溝底通過。

第22條
用戶管線及排水或污水管需埋設於同一管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用戶管線之底,全段須高出排水或污水管最高點三十公分以上。

二、用戶管線及排水或污水管所使用接頭,均為水密性之構造,其接頭應 減至最少數。

第23條
用戶管線埋設深度應考量其安全;必要時,應加保護設施。

第24條
用戶管線橫向或豎向暴露部分,應在接頭處或適當間隔處,以鐵件加以吊 掛固定,並容許其伸縮。

第25條
用水設備之安裝,不得損及建築物之安全;裝設於六樓以上建築物結構體 內之水管,應設置專用管道。

第26條
用水設備不得與電線、電纜、煤氣管及油管相接觸,並不得置於可能使其 被污染之物質或液體中。

第27條
水量計應裝置於不受污染損壞且易於抄讀之地點;其裝置於地面下者,應 設水表箱,並須排水良好。

第28條
配水管裝設接合管間隔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其管徑不得大於配水管徑二 分之一。

第29條
採用丁字管裝接進水管時,其進水管之管徑,不得大於配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