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 104 年 02 月 02 日)
第4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 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

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

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發生原因。

二、事件發生經過。

三、損害狀況。

四、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

五、緊急處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