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3條
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 (如附表一 ) 乘以空間因素。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如附表二 ) 乘以空間因素。

前項空間因素為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乘以百分之十;地上權設定空 間範圍之縱深,在穿越土地之上空,指地上權設定空間上緣距地表之高度 扣除下緣距地表之高度;在穿越土地之下方,指地上權設定空間下緣距地 表之深度扣除上緣距地表之深度,以公尺為單位,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 計算;其大於十公尺者,不採計空間因素。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