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7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每戶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 元,以五口為限。

五、住戶淹水救助:每戶最高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據轄區自然環境條件、財政狀況及受災損害情形自行發放。

六、農田受災救助:每戶農田受災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其流失每 公頃最高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埋沒每公頃最高發給新臺幣五萬元。

七、魚塭受災救助:每戶魚塭流失、埋沒面積應達○.○五公頃以上,塭 堤崩塌應達六立方公尺以上;其流失每公頃最高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埋沒每公頃最高發給新臺幣五萬元,塭堤崩塌每立方公尺最高發給新 臺幣三百元。但塭堤崩塌者每戶最高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

八、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依臺灣地區遭難漁船筏救助要點第四點 規定之救助標準辦理。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 應予繳回。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 人仍生存,並經檢察機關撤銷死亡證明書者,亦同。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 數中扣除;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複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第一項第六款農田受災救助金計算方式以○.○一公頃為基數;流失每○ .○一公頃發給新臺幣一千元,埋沒每○.○一公頃發給新臺幣五百元, 均以○.○一公頃為基數,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第一項第七款魚塭受災救助,每戶救助金之計算,除塭堤崩塌以一立方公 尺為基數外,均以○.○一公頃為基數,其餘尾數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