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5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 長、村(里)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切實勘查發 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 目,鄉(鎮、市、區)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 督勘及撥款辦理水災生活救助,有關水災生活救助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 備查。

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水災受災戶配合勘災。但 經通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水災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