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 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