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9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之房屋均應建造二層以上樓房,且其建築物地上一層 應與第二層共一戶使用。但地上二層以上其中任一樓層之所有權人出具提 供地上一層使用人作為短期防洪避難使用之同意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房屋屬臨時性平房建築物者,應設置必要之避難設施;其建築物有地 下樓層者,除與地上一層同一戶使用者外,僅得作共用部分使用。

第一項管制區內工廠之機器設備不易搬遷者或必要之維生設施,應設在可 能淹水深度以上之樓層。

第一項所稱房屋,指房屋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 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稱建造,指建築法第九條規定之新建、 增建、改建或修建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