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7條
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禁止施設房屋、傾倒廢棄物或廢土、擅採砂石、圍築 魚塭、插或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除前項規定之禁止事項外,於一級管制區內施設、改建、修復、拆除建造 物或種植植物或其他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以下簡稱河川局) 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