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6條
洪氾區應依淹水之程度及機率分為下列二區分級管制:

一、一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地區。

二、二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