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3條
洪氾區之劃定由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水利署) 依實際地形、洪水紀錄 及預測結果,擬訂範圍及管制計畫報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公告之 。但臺北市轄區,得依臺北市政府提出之範圍及資料為之。

前項範圍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千四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並應與河川圖籍 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