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58條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使用費者,管理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訂期催繳, 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者應即廢止其許可使用;其所積欠之使用費, 應於其保證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