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56條
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 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 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