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55條
河川區域土地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造 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

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款或第九款轉讓他人使用廢 止許可者,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限期整復者,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