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54條
申請許可使用依本辦法規定,應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或核准 文件者,管理機關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使其得據以取得該 等文件。其申請人未於六個月內取得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但有特殊 原因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