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52條
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 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 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

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並自行注 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