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49條
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之挖掘行為者,不得位於本法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之一之建造物或取水口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或自來水取水設 施之上游一千公尺及下游四百公尺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