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46條
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三款之堆 置土石使用行為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姓名及住址。 (二) 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 (三) 申請地點座落位置標示。 (四) 其他相關文件。

二、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 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三、計畫書及設計圖表等。

四、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 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得許 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文件。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載明身分證統一號 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