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44條
申請採取土石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土石採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

三、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並標示運輸路 線、起運、卸運場、碎解及洗選場位置。

四、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 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

五、運輸路線須使用既設越堤路或水防道路者,需附維護保養計畫書同時 申請。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包含計算採取面積、土石方量之測量成果表,並以透明 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 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

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申請 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範圍、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向管理機 關申請許可使用,不受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公告可採區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