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41條
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 水流流向為其前提,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土 石可採區及許可採取使用之優先順序,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但下 列範圍內,不得劃為可採區:

一、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內。

二、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一之建造物或取水口上、下游各五百 公尺或自來水取水設施上游一千公尺、下游四百公尺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