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39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圍總計 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並以經常水流 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以作為通洪斷面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