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37條
禁止種植區域如下:

一、在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臨水面二十公尺以內之區域 。

二、施工中或已完成之高灘地綠美化河段。但管理機關依河川環境管理計 畫及高灘地綠美化計畫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施工 區域。

四、其他為確保河防安全,或配合環境營造、生態保育工作,經河川管理 機關公告禁止種植之區域。

草本、蔓藤植物之植株及灌木之成木高度低於五十公分且未設置支持之棚 架者,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