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36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

一、法人。但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不在此限。

二、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 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戶籍為寄居者。

四、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申請於河川區域私有地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吊蚵者,不受前項第二 款及第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