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河川管理使用 ( 102 年 12 月 27 日)
第30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 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 期日,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廢止許可,不予任何 補償。

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內有明定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從其計畫許可 使用。